索引号 | 01526402-5-/2022-1010004 | 发布机构 | 365bet如何提款_mobile365_365买球平台下载苹果水务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
文号 | 主题词 |
项目申请人(或建设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二)审批程序
1.县级审批项目程序:建设单位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水务局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接件→窗口转至水务局水保股→受理: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备( 5个工作日内审查) ,符合相关要求的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待材料补齐后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说明原因(必须具有法定依据)→组织技术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含现场查验)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方案编制单位或业主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县水务局审核修改完善后的《水土保持方案》→给予行政许可决定(水保方案批复)→水务局窗口(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送达回执)→项目建设单位(送达回执签字)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之日开始计算,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技术审查和方案修改时间不在该时限内)。
2.省、市审批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市政务大厅水务部门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提供材料
1.自主验收报备申请。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其他相关资料。
(三)时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
3.《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3号)。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地生产建设活动(包含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排放废弃土、石、渣),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计征方式及收费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0.7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每吨0.5元一次性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
上述告知事项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